裁判文书详情

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以来,被告人李*甲在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和平巷一号出租房内摆放二张麻将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00元。2015年5月8日晚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在该房屋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李*甲和胡*、李*乙、杨*、罗**、陈**、罗*、赵*等参赌人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罗*、杨*、胡*、赵*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和赌资7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