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胤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2000)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胤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29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胤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已赔偿)。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胤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0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9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点二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三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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