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犯寻衅滋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瓯刑初字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80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游*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游*及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游*犯寻衅滋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