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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雷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生产车工等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1.4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7月14日至2016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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