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黄*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黄*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黄*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凌晨零时许,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郭*、黄*乙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龙岩市**大酒店一楼总台处了解被告人张*报案称手机被盗一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向被告人张*核实现场情况时,被告人张*、黄*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推搡出警民警郭*、黄*乙。期间,被告人张*不仅在酒店大堂对民警郭*、黄*乙推搡、脚踢,还在民警决定撤离现场时,追上并用脚踢增援民警刘*,后在场民警决定将被告人张*制服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此时被告人黄*甲上前拉扯阻碍增援民警谢*带走被告人张*,致民警谢*下巴受伤出血。经鉴定,民警刘*的伤情属于轻微伤。2014年10月10日凌晨1时10分,民警将被告人张*带回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黄*甲自行到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郭*、周*等人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张*、黄*甲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黄*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凌晨零时许,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郭*、黄*乙接11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龙岩市**大酒店一楼总台处了解被告人张*报案称手机被盗一事。民警到达现场后,向被告人张*核实现场情况,被告人张*、黄*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推搡出警民警郭*、黄*乙。民警郭*、黄*乙随后呼叫增援,在增援民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张*继续谩骂民警,并在民警决定撤离现场时,追上去用脚踢增援民警刘*,在场民警立即将被告人张*制服,被告人黄*甲见状上前拉扯、阻碍增援民警谢*带走被告人张*,致民警谢*下巴受伤出血。经鉴定,民警刘*的伤情属于轻微伤。2014年10月10日凌晨1时10分,民警将被告人张*带回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甲自行到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郭*为在编民警;连*、刘*为在编民警;谢某系辅警,黄*乙为协警员。

2、龙岩市公安局110接警单,证实2014年10月10日零时41分许在中元酒店1楼总台有人报称手机被盗等,中元酒店工作人员报警称有客人在酒店砸酒店财物等。

3、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10月10日零时36分许,龙岩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西**出所412警组前往中元酒店一楼大堂处理一闹事纠纷的警情过程中,遭到两名醉酒男子的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后412警组呼叫支援,等411警组到达现场后,发现两名醉酒男子仍不听劝阻,妨碍民警执行公务,不配合民警工作,还对民警谩骂、踢打。后在当日1时10分许,411、412警组民警将其中一名醉酒男子张*带回西**出所调查,后另一醉酒男子黄*甲自行到西**出所接受调查。

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黄**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及无前科。

5、视频监控录像截图,证实从监控上可以看到两被告人对在场民警手抓及脚踢的动作。

6、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凌晨0点36分,其受110指挥中心指派前往中元酒店处理警情,到达现场后,看见报案人张*、黄*甲在前台椅子上坐着,当时这两人情绪激动。其上前询问有什么事情,张*就激动地站起来说什么什么事情,并且砸了一下酒店前台的电话,其让黄*甲劝张*不要激动,黄*甲也激动起来,其又问了一下手机的事情,张*、黄*甲就开始骂骂咧咧。当时与其一起出警的黄*乙就呼叫增援,张*就激动地站起来朝黄*乙走去,推搡了黄*乙几下,手可能打在黄*乙的脸上,并且踢了黄*乙一脚,其就上前阻止,张*又朝其推搡了几下,其被他推了后退几步,当时黄*甲和张*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朋友在旁边劝,但是黄*甲和张*嘴里还是骂骂咧咧的,这时中元大酒店的工作人员从黄*甲和张*唱歌的房间找出了一部黑色手机,张*还是情绪很激动,嘴里骂着“穿着虎皮了不起啊”,“打你们就打你们”。过了五分钟左右,增援警组到达中元酒店后,张*见来了那么多警察就更激动了,对增援民警刘*和连*也指指点点甚至推搡,但是民警一直劝说张*不要激动,并且也让张*的朋友劝说。民警准备撤离现场时,张*情绪失控,追上来踢民警刘*,其和其他民警见状立刻制止张*并将张*制服在地。黄*甲见民警要把张*控制带走,就冲过来阻拦,并且把一起出警的谢*拉了出去,民警刘*就赶紧上前阻止黄*甲,以免其对谢*造成伤害,但是谢*的下巴还是被抓破出血,之后民警将已被控制的张*带回西**出所。张*在推黄*乙时有对黄*乙用脚踢。黄*甲把谢*拉出去后,谢*的下巴被抓伤。

辨认笔录,证人郭*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7、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0时36分,其协助412警组往中元大酒店出警。到达中元酒店前台时,报案人张*和黄*甲在前台椅子坐着情绪比较激动。郭*就上前询问,张*就激动地站起来说什么什么事,并且砸了一下酒店前台的电话。郭*就让黄*甲劝张*不要激动,黄*甲也激动地站起来,之后二人开始骂骂咧咧,其见二人情绪比较激动就叫了增援。这时张*就朝其走来,用手一直推搡其,其退至酒店休息区,在退让过程中鼻子被打了一下,左脚小腿处被踢了一脚,郭*上前阻止,张*推了上前阻止的郭*几下,郭*被张*推了后退了几步,当时黄*甲和张*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朋友从酒店楼上下来看见张*和黄*甲在推搡警察就上前劝阻。但是二人还是骂骂咧咧。这时中元酒店的工作人员从之前黄*甲和张*的唱歌包厢内找出一部黑色手机,张*还是情绪激动,嘴里骂着“穿着虎皮了不起啊,打你们就打你们。”过了五分钟左右,增援警组到达酒店,张*见来了这么多警察就更激动了,对增援的民警刘*和连*也指指点点和推搡。民警准备撤离现场时张*情绪激动,追到酒店门口踢了刘*一脚,其和其他民警立即阻止张*并将其制服在地,黄*甲见民警要把张*控制带走,就冲过来阻拦,把正在制服张*的民警谢*拉开,民警刘*赶紧上前阻止黄*甲,但是谢*下巴还是被抓破出血,之后民警将已经被控制的张*带回西城派出所。

辨认笔录,证人黄*乙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甲。

8、证人谢*的证言,证实其和刘*、连某即411警组前往中元酒店增援,到达中元酒店大堂现场后,看到大堂里对方有三名男子围着郭*、黄*乙,并用手推搡郭*、黄*乙,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在劝他的两位朋友。刘*向郭*了解情况,郭*说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和穿绿色上衣的男子对郭*和黄*乙推搡、谩骂,穿灰色上衣的男子还用脚踢。刘*就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把朋友劝回去,然后准备返回,走到大厅中间位置时,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又冲过来,用右脚一脚踹在刘*的左脚膝盖部位,其见状将该男子摁在地板上,穿绿色上衣的男子过来阻止,不让民警带走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冲过来用手向其挥过来,其没有躲过去,下巴被指甲划破皮肤,血就流出来了,于是刘*就和另外一名同事控制这名穿绿色上衣的男子,这名男子起来后没有再反抗了,那名踹刘*的男子被带回西陂派出所。

辨认笔录,证人谢*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9、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412警组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前往中元酒店处理报称手机被盗的警情,其在对讲机里听到同事反馈情况“报案人喝醉酒,手机不是被盗,已经找回一部手机,现在喝醉酒的人在中元大堂吵闹。”大约1时许,其听到同事在对讲机里呼叫增援,其和同事连*即411警组前往增援。到中元大堂现场,其看到当时在大堂里对方有三个人,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和穿绿色上衣的男子围着郭*,不时用手推搡,同时谩骂。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一直在劝这两个人,其询问了同事郭*刚才的情况,看到同事没有什么事,其就对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说“把你朋友劝回去,不要在中元大厅闹了,我的同事过来处警,是过来处理事情,你们不可以对我的同事无理谩骂,更不可以动手推搡、踢打我的同事,既然我的同事没有什么事情,那就不跟你们追究。”于是其就带着同事们准备返回,走到大厅中间位置时,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又冲过来,用右脚一脚踹在其左脚膝盖部位,其同事见状将该男子摁在地板上,另一个男子冲过来用手向其同事挥过来,其同事下巴被指甲划破皮肤,血就流出来了,其和另一名同事控制这个男子,这个男子极力反抗,其和同事将这个男子按在地板上,这个男子挣脱了,但起来之后没有再反抗了。

辨认笔录,证人刘*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10、证人连*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0日零时45分许,其在值班室接到西**出所412警组请求增援的电话,就和三个同事一同前往中元酒店增援。到达中元酒店时,就有几名男子瞪着增援的民警喝道“你们想干什么?”其和其他民警先上前询问同事郭*和黄*乙现场情况。经了解,现场张*和黄*甲无故对处警的412警组的两名同事多次推搡,还用脚踢了黄*乙,其和同事明确告知对方停止闹事,并准备撤离。快走出大门时,张*从后方上来,用脚踢了同事刘*一脚,嘴里还不停叫嚣着不肯罢休。其和同事立即将张*制服在地,张*的朋友上前帮张*,也被当场控制住,同事谢*被抓伤了下巴,流了挺多血。

辨认笔录,证人连某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11、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23时40分,其在中元酒店前台当班,从电梯下来两个男子,到前台说他们在四楼KTV唱歌手机丢了,要其把前台电话借给他们打,他们酒气很重。酒店的电话只能打酒店内线,其和另一同事蒋*就联系了四楼的工作人员,其中灰色衣服的男子说要报110找手机,其没有让他打,他就砸酒店的电话,其同事把电话收了起来。过了一会,来了两个警察询问发生什么事情,灰色衣服的男子就反问警察什么什么情况,警察说不了解现在的情况。那名灰色上衣的男子就很不爽,从凳子站起来,推边上的另一个民警,推了四五次。过了不久又来了四五个警察,那个灰色衣服的男子还是不依不饶,又推警察,还用脚踢警察,之后警察要带这名男子离开,这个时候,另外一名穿暗格绿色衣服的男子上前阻止警察,有一个民警还被拉开了,之后民警将灰色衣服的男子制服带走,另一个男子自行离开。

辨认笔录,证人周*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12、证人黎*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元酒店担任保安,案发当日凌晨酒店监控室的工作人员说大堂有事,其就到酒店前台,看到两名男子在前台大喊大叫并摔打前台电话,还用前台电话拨打110,之后警察到了并询问情况,其中一名灰色衣服的男子从椅子上站起来,用手一直推民警,推了好几次。过了几分钟来了四五个警察。那名灰色衣服男子看见来了警察更加嚣张,上前推警察还用脚踢,警察看场面混乱就控制那名灰色衣服男子。这时另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就上前拉警察,把控制那名灰色衣服的男子的警察拉开,不让警察将灰色衣服的男子带走。那名被深色衣服男子拉开的警察嘴角有流血。

辨认笔录,证人黎*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13、证人蒋*的证言,证实其在中元酒店大堂当班,案发时看到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推警察,嘴上还骂警察。深色衣服的男子跟着灰色衣服的男子一起骂警察,有没有推警察和打警察其没有看清,因为后来有客人来登记入住。

辨认笔录,证人蒋*辨认灰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张*、深色上衣的男子是被告人黄**。

14、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10日凌晨其喝完酒后,去中元酒店KTV唱歌,其和黄*甲出包厢上厕所,上完厕所两个人就找不到原来那个包厢了。其手机也找不到,到大厅想借电话找手机,总台的人讲打不出去,其就乱拨,拨打了110报警了,然后110的警察就来了。后面又来了一拨警察,警察要走的时候,其有去拦警察,然后就被警察戴手铐带到派出所了。其拦警察的时候是醉酒状态,当时的过程细节都不记得了。

15、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9日晚将近12点左右,其和张*从中元酒店KTV包厢出来,到了一楼大厅,发现手机不见了。其和张*让总台的人帮忙找手机,总台的人说也找不到。其和张*就打电话110报警,几分钟后警察过来了。警察来了之后可能是语言上有分歧,其在旁边看到张*有和警察发生语言冲突,张*有推搡警察,当警察要带走张*的时候,其上前阻止警察,不让警察带走张*,至于怎么阻拦的这些细节不记得了。等警察把张*带走后,其就一个人回KTV包厢了,包厢里的人说明天处理,就各自走掉了。后来其一个人打的到西**出所。

16、新公刑技法医伤鉴字(2014)105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黄*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自愿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甲犯罪情节较轻,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黄*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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