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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汉正大道B-81号二楼内,放置”愤海游鱼”捕鱼机1台、”狮王争霸”连线游戏机5台,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钱某负责赌场经营管理并参与分成。2015年9月9日2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赌人员18人,收缴赌资800元,并扣押了上述赌博工具。经鉴定,上述”愤海游鱼”捕鱼机和”狮王争霸”连线游戏机共计11台位,每台位都能独立供一人操作使用,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兰*、刘**、龙*、黄*、舒*、汪*、余*、童*、周*、魏*、刘*乙、胡*、孙*、别*、关*、陈*、秦*、杨*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交房通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辩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积极参与犯罪作案,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钱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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