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但因该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本院在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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