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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辉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多人在其购买的万载县罗城镇山场滥伐林木,其中滥伐杉树立木蓄积51.6658立方米,滥伐阔叶树立木蓄积18.6893立方米,合计滥伐林木立木蓄积70.3551立方米。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彭**到万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彭*生、彭*才、彭*林、彭*清的证言,被告人彭*辉的供述与辩解,万载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彭*辉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雇请他人滥伐包括天然阔叶林在内的林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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