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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才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卢*才从李*甲手里转包了万载县罗城镇湖溪村”XXX”岭背的”XXX”山场52亩,期限自2012年12月至2022年12月。2014年7、8月份,被告人卢*才为重新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XXX”山场砍伐杂树及少量杉树,运至上高县镇渡镇洋田村销售给一家柴火场。经万载县林业局鉴定,卢*才滥伐山场面积为52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63.3398立方米。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卢*才主动到万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李**、李**、罗**、卢**的证言,被告人卢*才的供述与辩解,万载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被砍伐山场的林权证及林地转让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卢*才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才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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