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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庭乐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壮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了(2013)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广西**钟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广西**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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