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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5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其承包的位于玉州区仁东镇石地村大步岭的速生桉树,并雇请司机何*驾驶桂09-XXXX6农用后驱车把所砍伐的速生桉原木运到玉林**有限公司里的木材加工厂销售。次日16时许,何*驾驶上述车辆途经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的玉林市丰强电子厂门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截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桉树原木9.05吨。经鉴定,被告人钟*滥伐林木范围面积0.20公顷,滥伐尾叶桉蓄积17.8立方米,出材14.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何*、腾**、李某、腾某乙、腾某丙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石地村大步岭被砍伐林木调查技术(鉴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审理期间,被告人钟*交纳罚金一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余款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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