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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何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书记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何某某因为自家建房子和建羊圈需要木料,合伙以4080元钱的价格到本村小组的u0026ldquo;桥地弯子u0026rdquo;处跟徐*一家购买了68株杉树。2015年1月13日,徐*某和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本村小组u0026ldquo;桥地弯子u0026rdquo;处将二人合伙购买的68株杉树砍伐。经鉴定,徐*某、何某某砍伐林木的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杉树;材积为10.882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17.6956立方米;经济损失为2211.95元。

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因自家建房子和羊圈需要木料,合伙以4080元向徐某一购买位于本村桥地弯子(地名)处的68株杉树。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购买来的68株杉树。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杉树,材积为10.8828立方米,蓄积为17.6956立方米,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211.95元。经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5日主动到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坝美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与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户口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向他人购买来的杉树,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坝美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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