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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才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夜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董XX明知他人在高杨店镇陈刘村委陈竹园村以“推牌九”按庄家10%抽头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而负责在赌场巡逻放哨,领取提成。当晚查获参与赌博人员50余人,收缴涉案赌资373400元及赌博工具台面一个、扑克牌十多副、骰子四十余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X、盛XX、李XX、冯XX、张*、麻XX、唐XX供述,证人王*、马**、张*X、刘XX、李X某、李**、李**、石XX、韩XX、钱XX等人的证明,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172号、(2015)平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在赌场中维持秩序,前科情况、社会危害性等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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