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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立权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立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代立权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代立权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金域蓝城小区其住处,三次容留张某某、郭某某吸食冰毒。经侦查,代立权于2015年3月2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吸毒工具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扣押单、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代立权辩护人认为,代立权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立权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代立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代立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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