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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日上午,吸毒人员李**、李**、杨**、王*甲四人先后来到被告人张*家中打牌。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与覃*联系后,覃*带来甲基苯丙胺片剂(麻*)一粒和少许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被告人张*家中,吸毒人员李**、李**、杨**、王*甲在牌局中抽取了200元钱交给覃*作为毒资。随后四人边打牌边吸食了毒品。晚上7时左右,覃*再次携带毒品来到张*家中,李**、杨**、王*甲又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之后,被告人张*又容留吸毒人员王*乙、肖*(系被告人张*女朋友)、覃*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随后,被告人张*等人被华容县公安民警查获。

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李**、杨*、李**、王**、王**、覃*、肖*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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