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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吕某某,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瓦房**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35683900XXXXXXXX的信用卡,截止至2015年5月21日共拖欠本金人民币29925元。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发生透支欠款后,光**行工作人员对他进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但吕某某一直没有还过款。光**行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催收并且超过三个月,吕某某仍拒绝还款。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瓦房**银行办理了卡号35683900XXXXXXXX的信用卡。截止至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该卡共透支光**行款息人民币2992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7610元。被告人吕某某持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光**行工作人员对其二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被告人吕某某仍未还款。

另查,被告人吕某某亲属代其一次性偿还瓦房**银行全部透支款息人民币29925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付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笔录、消费明细及催款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吕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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