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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使用中国**江县支行办理的惠农准贷记卡在该行透支人民币30,000元。在透支款到期后,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并改变自己的联系方式,致使农行不能按期收回该款。案发后,徐*于2014年7月24日将该款归还。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使用中国**江县支行办理的惠农准贷记卡在该行透支人民币30,000元。在透支款到期后,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并改变自己的联系方式,致使农行不能按期收回该款。案发后,徐*于2014年7月24日将该款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身份。

2、龙江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徐*于2014年11月26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时光网咖被公安机关抓获。

3、农行催收通知书,证实龙**业银行多次催收徐*透支款的事实。

4、业务凭证,证实徐*申请办理准贷记卡的事实。

5、还款单,证实其还款过程。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孙*、于某证言,证实徐*恶意透支和多次催收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自愿认罪,案发后全部返还透支款,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缴纳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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