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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楼**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2007)观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楼德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楼德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楼德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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