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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中国工商**岩岩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分别为62×××93、53×××80)。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对上述两张信用卡多次进行透支。透支后,被告人陈*未按银行规定进行还款并形成逾期。之后,中国工商**岩岩城支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公告等方式,向被告人陈*催收透支款,但被告人陈*仍未按照银行规定的期限进行还款。2015年6月2日,中国工商**岩岩城支行向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报案。至2015年6月3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立案时,被告人陈*尚欠上述两张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78053.34元逾期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62×××93卡尚欠本金人民币75667.4元;53×××80卡尚欠本金人民币2385.94元。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陈*到龙岩市公安局东肖派出所投案。

另,被告人陈*已归还中国工**限公司欠款78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侦查报告、《关于陈*信用卡补充说明》、情况说明、银行对帐单、催收记录、催收公告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共计78053.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积极还清透支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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