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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宋**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宋**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樊**、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崔**注册成立“东营市**有限公司”,并创建P2P网络借贷平台(简称“皇顺贷”),同年11月30日正式投入运营。在经营“皇顺贷”网络借贷平台期间,被告人崔**、宋某以高息为诱饵,利用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2014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713282.3元,但集资款未用于其公司正常业务,致使上述款项不能返还投资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梁*、赵**等22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禚*、丰*、杨*、陈*、孙子某、苏*、刘**、刘**、王**、林*、崔**、毕*、赵**、崔**的证言,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集资款去向表,借款抵押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积极退赃退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协助公安机关劝说同监室人员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崔**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不正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关于“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宋*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正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宋**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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