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份,被告人陈**向中国**岩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52×××10的信用卡。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陈**因资金周转不灵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及消费后逾期未还款。2011年11月起,中国**岩分行多次通过电话及在《闽西日报》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向被告人陈**催收透支款,被告人陈**在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发卡银行催收。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陈**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息计人民币417204.2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66033.52元,滞纳金和透支利息合计人民币51170.74元)。

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陈**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3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的家属已归还其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66033.5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单位出具的关于要求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人陈**立案侦查的报告、催收记录、信用卡催收公告、中国**牡丹卡对账单、还款凭证等等报案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人民币366033.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