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张**(已判刑)参加了以“3G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活动。从2010年3月开始,张**担任该非法传销组织的董事长,被告人张**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宣传等业务的开展、沟通;陈**(已判刑)为该非法传销组织设置了网站及维护工作;易*(已判刑)担任财务经理,负责会计工作和管理密码;罗**(已判刑)担任注单经理,负责给会员注册;林**(另案处理)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监督财务及保管存放公款银行卡的部分密码;陈**(另案处理)担任出纳,负责整个组织资金的收支。张**担任董事长后重新制定采用新的“6F、3G”购球排队分红两种“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并伙同上述管理层人员一起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且为这些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和教唆、组织该组织成员以“6F、3G”购球排队分红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且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周*、黄**、廖*、刘*等261名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

2015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张**、陈**、易*、罗**、陈**、林**、周*、黄**、廖*、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伙同他人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其非该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未担任具体职务,没有负责宣传、上课等业务,不属于组织、领导人员,其平时在该传销组织内负责接待,帮忙做些打扫、打杂工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张**(已判刑)参加了以“3G资本运作”的非法传销活动。从2010年3月开始,张**担任该非法传销组织的董事长,被告人张**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宣传等业务的开展、沟通;陈**(已判刑)为该非法传销组织设置网站并维护;易*(已判刑)担任该组织的财务经理,负责会计工作和管理密码;罗**(已判刑)担任注单经理,负责给会员注册;林**(另案处理)担任财务总监,负责监督财务及保管存放公款银行卡的部分密码,陈*乙(另案处理)担任出纳,负责整个组织资金的收支。张**担任董事长后重新制定采用新的“6F、3G”购球排队分红两种“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并伙同上述管理层人员一起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为这些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和教唆、组织该组织成员以“6F、3G”购球排队分红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周*、黄**、廖*、刘*等261名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同年11月9日,该传销窝点被龙岩市**政管理局予以查封,同年12月16日,龙岩市**政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3、账户交易清单,证实张**使用卡号为62×××14、张**使用卡号为62×××18,易*使用卡号为62×××15、62×××19,陈**使用卡号为62×××16、62×××12的农行卡从2010年3月至今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及余额情况。陈*乙在农行福建省龙岩新洲城支行卡号62×××14账户20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的交易明细情况;陈*甲在农行福建**理处卡号为62×××19账户2010年8月27日至同年10月13日的取款情况;陈*甲使用农行卡号为62×××16(张**)从2010年3月至今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及余额情况及陈*甲在农行开设的卡号为62×××19账户的取款情况。

4、2010年11月9日龙岩市**政管理局向传销组织成员陈*乙提取股东排序单、财务报表、流动财富管理制度、资金分配表、操作规则、工作提纲及该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情况,证实①“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股东排序、财务报表、运营模式及财务情况。②2010年7月20日,张**、张**、易*、陈*乙、林**、陈**、史**、陈*卯等39名股东联名签名制定“3G、6F”资本运作的管理制度和章程。其中工作安排为组长为张**、注单为罗**、张**、丁*,讲工作为张**、易*、张**、林**,管卡人员为3G卡陈*子、6F卡陈*乙,会计有易*、陈*乙、丁*,后勤管理为谢**,财务总监为林**、张**。

5、房屋租赁协议,证实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602室系“3G、6F”资本运作的场所。

6、账单,证实“资本运作”的相关股东投资、收益情况及组织费用支出等情况。

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人员从工商部门查扣的七台涉案电脑硬盘数据中,获取了参与“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人员的《股东姓名》,经梳理、统计确认该传销组织人员计261人。

8、控告信,证实58名传销受害者集体联名控告张**的“资本动作”的危害性,指控“资本运作”的都是与董事长张**有家族关系的人,管电脑密码、讲工作、做公关的是其弟弟张**,管注单平台每名收取50元的是其儿子,其现丈夫易*负责会计、讲解工作与公关。

9、本院(2013)××刑初字第××号、(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陈**、易*、罗**因本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判刑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其系张**的姐姐,该传销组织董事长。2009年8月,其参加了由李*、张**、蒋**、黄**(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的“3G资本运作”非法传销活动,并租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人民路盛世家园A栋402室、602室作为传销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至2010年3月,由李*、张**、蒋**、黄**等人重新组建由30名传销人员成立的股东会领导该“3G资本运作”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后李*等人离开该传销点。同年5月,在上述30多名股东成员的推荐下成为该非法传销活动的董事长,负责组织、领导该“资本运作”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还采用新的“6F、3G资本运作”购球排队分红两种“资本运作”模式进行非法传销,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来管理该传销组织中的股东、注单员、讲解员、管卡员、财务等传销工作人员,且为这些传销人员上课洗脑和教唆、其中董事会决定具体分工管理为密码:陈**、易*,总监:林**,注册:罗*甲,出纳:陈**,业务部:黄**、张**,后勤部:谢**,监督管理:陈**、陈**、林**。组织成员以“6F、3G资本运作”购球排队分红为名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进行非法传销,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2010年3月以后,组织资金的收支是用易*在农行设立的账户;2010年6月以后,组织资金收支是用陈**在农行设立的账户,组织分配的资金通过陈**的账户收支。组织的平台费最初是汇到外省,具体是李*联系的,后来由谁收取平台费不清楚。其被查处后,陈*甲承认平台费是他收取,具体情况没有告诉其,不知道陈*甲的平台费用于何处。至案发时止,股东约有上百人,但会员不清楚。资本运作网络平台费是每个人购买650元交至财务后,由财务人员扣除50元给网络平台的账户,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组织里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在农行的卡号为6228481422756651316的账户。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系张**的外甥,张**的儿子。其知道张**搞传销活动,但未参加张**组建的“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因张**不会电脑,有帮张**做一些事情。2009年期间,其曾在龙岩大洋“红兴大厦”1101室开个游戏机购买币的工作室,因其网银卡不能使用,就叫工作室员工张*乙到广**农行办了张*,作为工作室出币使用。早在2010年3月,其有听母亲张**讲这个团队有个核心小组。

3、证人易*的证言,证实其系张**的姐夫,该传销组织财务经理。2009年8月份,其登记加入位于新罗区盛世家园A栋402室的资本运作工作室,成为会员。该组织以3G模式和6F模式来发展会员。2010年资本工作室发展100多个会员,需明确分工,经大家推举张**为董事长(总负责人),林**为财务总监,其为财务经理,财务人员陈**负责6F模式资金收支,财务人员詹*负责3G模式资金收支,注册部负责人罗某甲负责将会员名字、球登记到网站上(www.2mone6f.com),讲解部经理张**负责向新会员讲解资本运作的模式、资金分配,黄**、林**也是讲解员。陈**和詹*还负责管组织的2张建行卡,陈*丑管2张银行卡的密码。辨认出张**的儿子陈*甲,张**之弟张**,“6F”模式资金收支负责人陈**,财务总监林**。

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该传销组织的注单员经理。2009年底,其加入李*等人发起的资本运作工作室。2010年3月份,张**和李*因组织的掌控权和平台费的分配等发生争执,后李*等组织原领导层离开,成立了以张**为首的新领导层,主要有张**(董事长)、张**(经理)、易*(财务部经理)、林**(财务总监)、陈**(出纳)、其(注单部经理)。2010年10月,该资本运作工作室被工商部门查封,当时组织已发展成员300多人。张**是董事长主要负责整个组织的运作;张**是经理兼宣讲部经理,协助管理整个组织;易*是财务部经理,负责做帐、报销签字,监督财务及保管组织账户的密码;林**是财务总监,负责管理加入人员号码的激活及保管组织账户的密码;陈**是出纳,负责管理组织的账户,收取加入人员所交的现金及按电脑计算的结果将分红分别付给有分红资格的成员;其是注单部经理,负责注单管理。陈*甲在幕后负责组织网站的维护、管理,收取每个号码50元的平台费。在“资本运作”的所有人里,只有张**、张**、陈**、陈**四人拿到189000元的人有赚钱,其他以下的人都亏本。

5、证人林*乙的证言,证实其系该传销组织的监督人员。2010年8月,其加入“3G、6F”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领导成员为张**、张**、易*、林**及一名管电脑注单的男子。后其交了6000元买10个球,平台费是500元。后来其怀疑平台费收取有问题,20多天后退出组织。并辨认出张**的儿子陈*甲,张**之弟张**,“6F”模式资金收支负责人陈*乙,财务总监林**。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系该传销组织的会计。2010年7月份,其经李*介绍加入“资本运作”,加入时包括其在内共26个股东。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了“流动财富管理制度”,成立了张**、陈**、林**、陈**4人的核心小组。该“资本运作”的机构人员安排是:①组长:张**,负责处理资本运作组织内部及各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宜;②注单员:罗**、张**、丁*,负责给新加入的股东打出资金分配单,让他们按分配单上的名字账号汇款;③讲工作:张**、易*、林**、张**,主要是向新加入者讲解“流动财富”资金是如何运作,如何分配的;④管卡员:3G卡陈**、6F卡陈**,因为3G从2010年9月份就没做了,所以卡也都注销了,6F卡由其管理,密码由林**和林**两人管,他们每人看管3位密码数字;⑤管密码:易*、陈*丑,但因易*当会计,所以不能管密码,陈*丑也没关密码;⑥会计:易*、陈**、丁*,主要是管理资本运作的费用支出这块;⑦后勤:谢**,主要买些办公用品和茶叶等;⑧财务总监:林**、张**,主要监督资本运作组织内部的财务、资金及其他各项事务的落实情况。

7、证人丁*的证言,证实其系该传销组织的注单员。2010年3月,其开始在“资本运作”总部担任注单员,陈**负责会计,人员编号、联系人是注单员登记的,其他发钱、奖金等笔记本是陈**负责登记保管的。该组织总共有6个注单员:张明星(张**的儿子)、陈**、陈**、林**、罗**(经理)及本人。每月工资300元、500元、1000元不等。当时其在那里看到张**、张**、罗**、林**、易*等人正在起草怎么运作这个“资本运作”模式,他们是3月份组织起来的。其加入后,听取他们介绍“6F、3G”资本运作模式。要交1950元才能加入该“资本运作”,然后要介绍4人再加入,以此循环运作。当时其购买了15个球,交了9750元后成为股东,并排队等分红。没有发展下线,但是有人参加,他们就安排两个人做其的下线股东。因此,有分红1800元和4800元各3次。平台费是由张**的大儿子陈*甲收取的,后期怕被大家知道,在网络上又改名为张**。

8、证人张*乙证言,证实2009年期间,其在龙岩大洋“红兴大厦”101室陈*甲老板经营的游戏机店里打工。2010年3月,陈*甲拿了500元让其到广东大埔以本人的名义随便找一个农行办理一张银行卡。该卡办好后,其把卡和密码一起交给陈*甲。2010年4月份,该游戏机店倒闭后就回长汀另外找工作,一直没有来龙岩。2010年底,陈*甲打电话给其说“如果有人问你那张农行卡的事情,你就说那张卡丢掉了,其他的事情我自己去办”。不知道卡借给他会发生什么后果,没有参加过“资本运作”传销组织。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在龙岩市新罗区组织了“3G、6F”传销组织,后因与张**等人产生矛盾,于2010年3月离开该传销组织。最初该组织成员每人收取平台费50元作为付给外省提供组织会员注册平台的人,后来陈*甲自己创立了这种平台,并把我们原来注册的平台屏蔽,这样,我们组织按照系统的提示,把平台费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过后其才知道这账户是陈*甲的。当时本人认为反正要付平台费,平台费给谁无所谓,就默认这种情况。其没有借用陈*甲的银行账户,也从来没有收到陈*甲的钱。

10、证人刘*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人介绍加入所谓“3G、6F”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组织由张*甲任董事长、张**任业务经理亲自传授“资本运作”模式政策。有出资22600元,分红3600元,亏损19000元。其有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1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张**、张**传授“资本运作”内容,购买“6F、3G”资本运作书面凭证7份,并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农行账户内。分红1900元,损失14050元。

12、证人倪*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张**、张**传授“资本运作”内容,购买“6F”股66个,每个650元,共42900元,分红6600元;购买3100元的“3G”股24个,计74400元,未分红,损失110700元。

1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张**传授“资本运作”内容,每个“6F”会员交纳1950元平台费,购买5个会员共9750元成为股东,但没有发展下线。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1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盛西城世家园A栋402室,听取张*甲一伙人宣传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出资9750元,分红1800元,损失7950元。有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1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取张*甲一伙人宣传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出资50800元,提供购买“3G、6F”股书面凭证22份,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0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号,另2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甲卡号为62×××16的农行账户内。

1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被带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盛世家园A栋402室,听取张*甲宣传所谓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1份,以证实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卡号为62×××16农行账户内。

17、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年底,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32份后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6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卡号为62×××16农行账户内,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甲62×××19农行账户内,另5份是将平台费存入刘**和朱**的账户。“资本运作”的总负责人是张**,财务负责人是陈*乙,总监是林**,统计是杨*、会计是詹*、财务监理是易某。

18、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其加入“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还以讲解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该组织里上班。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8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19、证人艾*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张**,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6F、3G”股共65500元,未分红。

20、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购买“6F、3G”股共5050元。并提供购买“6F、3G”书面凭证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1、证人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8日,其经人介绍认识张*甲,并加入其组织的“6F、3G”资本运作模式。以3100元购买“3G”股,但至今没有分红。

22、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其经人介绍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购买了1股“6F”,以3100元购买了“3G”股,但至今没有分红。

23、证人郑**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甲一伙人后,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6F”股两个球(1950元)共3900元,未分红。提供“6F”书面凭证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4、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甲一伙人后,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6F、3G”股3万余元,分红后损失15000元。提供购买6F或3G书面凭证10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5、证人汤*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张*甲一伙人后,听他们传授“资本运作”的内容,购买2个6F股19500元,分红3600元后损失15900元。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10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8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另2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甲62×××19农行账户内。

2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其交了9750元给“资本运作”总部的财务室成为股东后,董事长张**有给其讲“资本运作”的好处。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7、证人章**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15日,其经人介绍加入“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有购买“6F”股的5个股48750元,分红收回6600元。购买了“3G”一股3100元,没有分红。共损失4万余元。其中每股650元,要交50元的平台费,都是交给陈*甲收取,也不知道用到哪里去。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23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2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另1份书面凭证存入陈*甲62×××19农行账户内。

28、证人林某己的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加入“6F、3G”资本运作模式。易*是张**的丈夫,与陈*卯是亲戚关系;陈*卯是“资本运作”总部的5个核心小组成员之一,张**是张**的弟弟,是“资本运作”的业务主讲。提供购买6F或3G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29、证人廖*的证言,证实2010年4、5月份,由张**及其亲戚兄弟将“资本运作”重新组织起来做团队模式,按排队(从一到几百)轮流分红,2010年6月2日,其成为“资本运作”模式成员,购买了6FT的3个球交1950元,成为会员,每个球是650元。除了一个球交50元的电脑网络平台费(开始是交给陈**,后来是交给张**)外,其余1800元给前面先参加的四人分红。提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28481422756651316农行账户内。其在该“资本运作”已经做到第4层。只知道该“资本运作”的监督人是林**(林**),负责资本运作的公平公正。

30、证人龚*的证言,证实其加入资本运作后,共计投入42450元,除分红和奖金等计11600元,现在还亏损30850元。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6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将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31、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其经人介绍到加入由张**、易*、张**、林**等一伙人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其当时购买了“6F”的3个股(9750元X3),之后分红17750元,又投到“3G”的2个股6200元,没有分红。该组织被查封后才知道平台费都是由陈*甲收走,后张**的儿子陈*甲改名为张**。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9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8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62×××16农行账户内,另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甲62×××19农行账户。

3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其经人介绍加入由张**、易*、张**、林**等一伙人组织的“6F、3G”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目前共亏损28850元。有发展儿子、老公、朋友杨*、张**为下线股东,但儿子和老公的钱是自己出资的。该组织被查封后才知道平台费都是被陈*甲收走的。提供购买“6F、3G”书面凭证1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1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另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甲62×××19农行账户内。

33、证人林某庚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人介绍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共亏损23850元。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11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资本运作”就是每个加入的人先交1950元买3个股(650元/股),这1950元交由财务负责人陈*乙,然后由陈*乙汇入特定的系统上线账户,按照相应的层级资金分配模式分给特定的上线人群,其中150元是平台管理费。每个人交完1950元后就获取“资本运作”的入会资格,只要再发展4个人加入,就可以按照特定的资金分配比例,分别从你推荐的4人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

34、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经人介绍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购买1个“6F”股(9750元)和2个“3G”股(6200元),分红1次1800元,损失14150元。其发展了2个下线林某丁和郑**。提供购买“6F、3G”股书面凭证5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35、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底,其经人介绍参加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购买了1个“6F”股9750元。还有挂儿子的名字,自己出钱购买了17个“6F”股,后分红到的钱又再去购买1股,现在具体多少钱不清楚,亏了很多钱。“6F”股排在22号,周*排在21号。也有购买“3G”股,但记不清投入多少钱了。有发展下线。

36、证人郑**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3日,其经人介绍参加“资本运作”模芪,投资1个“6F”股9750元,成为股东。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没有得到分红或奖金之类,也没有发展下线。

3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投入12850元。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28481422756651316农行账户内。

38、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331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28481422756651316农行账户内。

3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79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40、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9日,其参加了“资本运作”模式,并购买了“6F、3G”股,共投资61650元,后排队分红53700元,共损7950元。有在总部上班3个月,共得到300元的工资,上班没事就是泡茶聊天,没有具体工作。提供购买“6F、3G”书面凭证22份,以证实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2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另1份书面凭证体现将网络平台费存入陈*甲62×××19农行账户内。

41、证人张*戊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甲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6850元,有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42、证人姚*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初,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9750元,为了排队分红,就又以家人的名字再次购买了6个股东(9750元×6)。可是没有得到分红,该组织就被工商部门查封了。

43、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其系“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统计员。张*甲说每月给其1000元工资,但是至今未领到一分钱。平台费由张*甲的儿子负责收取,每个球交50元,这是“6F”模式,总共亏损36800元。

44、证人陈*壬证言,证实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投入10800元。该组织内设有董事长室、经理室、财务、业务、开发部等组织机构。其将钱打入5个人的账户,其中所有网络平台费都存入张*乙62×××16农行账户内。

45、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交纳1950元成为“资本运作”成员。没有介绍人加入组织,到现在也没有拿回本钱。

46、证人林某辛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其经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模式后,就交纳1950元给陈**。

47、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0年8月16日由张**介绍加入“资本运作”的。并将1950元钱汇入一个叫张**的银行账户。

48、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其加入张**组织的“资本运作”模式后,有交纳1950元。

4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资本运作”的董事长是张*甲,陈*乙是专门管账的人,林**是负责监督的人。

50、证人陈*丑的证言,证实其成为“资本运作”成员后,已经做到第二层,收回1800元。“资本运作”的负责人是张**,财务是陈*乙,总监督员是林**(林**)。

5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系陈**的儿子。2010年9月,其经由父亲陈**介绍加入“资本运作”模式后,通过陈**有交纳1950元,由其汇入张**、李*、张**、连**、张**名下的账户,没有收据凭证,只有电脑平台的记录,该平台是张**开设的特定网络平台。

52、证人詹*的证言,证实“资本运作”的董事长为张*甲,总监为林**,杨*为统计员,罗*甲为业务经理;易某为财务经理,陈*乙为会计兼出纳,其负责“3G”股账目。

53、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左右,其加入“资本运作”模式,有投入1950元。之后有分红。有发展一个下线林某庚。其还在“资本运作”机构里面上班,做卫生员。

5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5月加入“资本运作”,目前已拿到第二层1800元、第四层4800元,第六层28800元(再投资后实际上只拿到9300元),2、4、6层共拿到15900元。

55、证人林某壬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其加入李*组织“资本运作”模式。后来张*甲成为董事长后,她叫其做注单员,头月有工资1000多元,第二个月后就没有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21日其开始从事资本运作的活动。已经做到第4层,没有分到钱组织就被查封了。到目前为止,理论上有64个下线,加入该组织的人估计有几百人。张*甲为董事长,陈*乙为财务,林**为财务总监,其为董事(开发部经理)。我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参加资本运作的人员做讲解工作。大家交的钱去哪里不清楚。

另外,其又辩解自己在该传销组织没有担任具体职务,主要负责接待,有人到工作室里时就接待他们。张*甲等人要求其去学讲解,其有去学,但没有学好。

本院认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得程序合法,被告人对证实其担任该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负责宣传等业务的开展、沟通的证据提出异议。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中的《股东排序单》、《流动财富管理制度》、《运作管理制度》、《操作规则》、资金分配表、工作提纲等书证,证人张**、易*、罗**、林**、陈**等55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以往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在该传销组织中的作用和领导地位,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上述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人数已达261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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