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威高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5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5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分别受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刑十个月(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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