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吴*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湖北宜昌购进大量“红梅”、“红金龙”牌卷烟通过QQ群在寿光市内销售,共计销售卷烟1145条、被扣押未销售卷烟247条,约278400支。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电话报警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寿光**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尹*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市场管理秩序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没收卷烟247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