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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经国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孙经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经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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