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2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仲应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369745元;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人陈*仲的一辆闽DW9065号吉利美日牌MR7131A轿车,予以拍卖,拍卖后的价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折抵退赔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33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代理检察员陈**、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干警蔡**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仲、证人吴*、石川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受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及退赔款累计缴纳人民币3650元,2015年4月及7月两次被本院裁定不予减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及退赔款缴纳较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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