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10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赖**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499543.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190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童培源、陈**,福**州监狱干警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年度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赖**对其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仅缴纳人民币10000元,退赔款人民币499543.83元仅缴纳人民币600元,绝大部分罚金及退赔款未能缴纳,不能视为具有悔改表现,需继续考察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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