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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8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丁*,听取辩护人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刑初字第008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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