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于2012年4月23日在顺德区通过上门办卡的业务员申领了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62×××32),并刷卡消费、提取现金。截至2014年5月3日,上述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2190.41元,利息7838.8元,费用4014.48元。发卡银行从2012年9月26日起多次以电话、信函、短信方式催收,但被告人张*仍不还款。

破案后,被告人张*的家属已代其归还欠款。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单位交**行代表韦*报案陈述,委托授权书,交**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材料,客户信息查询,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扣押清单,还款单据,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张*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