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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嘉奖1次,2015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超过四百元,综合其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对其提请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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