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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16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表扬1次,2014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属累犯,财产刑尚未履行,综合其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对其减刑九个月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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