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80元,减半收取537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740元,由原告淮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