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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邮**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邮**司响水县支行、第三人中国邮政**水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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