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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