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永嘉县**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董*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董*坚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百好嘉园2幢205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016335)。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董*坚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百好嘉园2幢205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3016335)。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