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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2日,原告以被告章**已基本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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