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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吕**因做生意需要通过原告姐姐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8%,前几年将利息直接计算入本金,后来变更利息为年利率12%,每年付息一次,同时更换新借条,但被告吕**在2014年6月1日支付了上一年的利息并出具了新的借条后再未向原告偿还过本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整;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利息15000元整;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郑**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

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吕**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吕**、杨**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吕**与杨**夫妻关系。吕**因做生意需要向郑**借款6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8%,每年结算利息后更换借条,2014年6月1日,经双方结算,吕**向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注:年息12%借款人:吕**2014年6月1日”,后经郑**催要,吕**、杨*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因此,借款人吕**于2014年6月1日向出借人郑**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在出借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郑**要求吕**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上述债务发生在吕**与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杨*在收到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后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郑**与吕**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对郑**要求杨*就该债务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吕**、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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