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六安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孟**与被申请人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及其其他财产共计6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孟**所有的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六**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及其其他财产共计6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孟**所有的皖N号轿车。

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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