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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有限公司与广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盛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广德**有限公司在广德县**有限公司购买抗磨液压油一桶205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广德**有限公司欠广德县**有限公司货款,经催要后未偿还,故广德县**有限公司要求广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德县**有限公司货款2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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