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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周诉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白周与唐**系朋友关系,唐**从事建筑承包工程,因资金周转,唐**找白周分五次借款共35万元:2014年2月23日借款5万元,2014年3月3日借款10万元,2014年8月29日借款5万元,2014年9月14日借款5万元,2015年5月11日借款10万元。唐**同时出具借条五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白周后经催要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唐**偿还借款3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应偿还原告白周借款350000元,此款于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白*先行垫付,被告唐**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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