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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广西与禹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广西诉被告禹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广西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禹广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禹广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禹广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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