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董**、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6年1月21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鉴定费30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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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任**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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