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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司顺德分公司与漯河市**有限公司、李**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顺**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召**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司、李**赔偿其对广州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损保险赔款人民币424850.89元及其为查明损失所支付的保险公估费人民币4000元。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召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宏**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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