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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张**、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张**、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彭**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3年被告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需要用钱找到原告借钱,原告因和被告是朋友关系,便从1月至7月共向被告借款19万元,被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被告张**和被告彭*云系夫妻关系。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拖欠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9万元和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和被告彭**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张**因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刘*借款19万元,并出具欠条,载明:张**欠刘*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元),2013年7月24日,注以前所写欠条一律作废,此条为准。后原告刘*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予偿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向原告刘*借款190000元,并出具欠条,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刘*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因未能提供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因此该笔债务应由被告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偿还借款1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00元,由被告张**和被告彭**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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