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26号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刘**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提请人海**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刘**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王**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6月16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刘**名下的房。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张**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开发有限公司设备房第一层【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16947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提供了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其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王**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刘**名下的房;

三、查封担保人张**名下房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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