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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荣阔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那荣阔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任审判,书记员曹**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那荣阔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那荣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那荣阔撤回起诉。

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那荣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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