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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沈阳**有限公司、云聚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沈**有限公司、云聚川、云峰、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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