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沈**有限公司、云聚川、云峰、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原晓*与李*、侯**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贺**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有限公司与崔**、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李**、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云会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于家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