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刘*、沈阳百**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保全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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