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季**、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任审判,书记员曹**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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