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金**沈阳分公司与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不到被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碧物**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